第一条 为加快我校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步伐,进一步规范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双选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校内举办的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招聘会,信息发布会,就业咨询会等),均由学校招生就业处统一管理,校内其它职能部门不得擅自举办各类招聘活动。
第三条 各学院可以联系用人单位举办毕业生招聘活动,大型的、重要的招聘活动须报招生就业处备案。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是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部队以及依照中国法律核准登记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事先将举办毕业生招聘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方式、负责人、联系电话以及其它安排告之我处备案,并服从我处的统一安排。
第六条 用人单位来校招聘毕业生应遵应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
第七条 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要保证如实介绍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岗位、劳动报酬以及《劳动合同法》基本内容,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采用诱骗、欺诈、强行和要挟的方式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
第八条 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张贴标语、横幅和宣传广告品,应经我处同意,未经同意的,不得擅自张贴。
第九条 用人单位在面试的过程中不得干扰、诋毁其他用人单位的招聘活动的声誉。
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面试过程中不得有侮辱毕业生的人格、涉及隐私的行为和语言,有此类言行的,毕业生有权拒绝回答和提出抗议。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招聘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对毕业生进行身体检查,有医务人员随同确需检查的,应当经我处批准方能进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以招聘保密为由,进行秘密面试活动,我处有权派出工作人员检查或旁听用人单位的面试活动,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十三条 通过招聘会双向选择后,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应按当年学校公布的毕业生就业政策和就业程序,需签订三方就业协议,或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双方《劳动合同》的,其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声誉及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