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政策
 
湖南文理学院体育特长生招生管理办法
  审核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体育特长生招生管理,规范体育特长生招生行为,确保体育特长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和湖南省教育厅有关体育特长生招生政策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体育特长生招生工作,以推进学校竞技体育发展和校园文化建设为目的,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实施招生“阳光工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学校体育特长生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第四条成立学校体育特长生招生工作组,组长由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招生就业处、监察处、体育学院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招生就业处、监察处、体育学院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体育特长生招生简章和测试工作方案。

2.进行体育特长生招生宣传。

3.组织考生报名。

4.进行资格审查。

5.进行体育运动测试。

6.确定和上报招录名单。

第三章 招生条件与名额

第五条报考学校体育特长生的考生为:具有体育运动特长,符合教育部和湖南省教育厅有关体育特长生招生规定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第六条报考学校体育特长生招生的考生要符合教育部和湖南省教育厅规定的体育特长生招生条件,并参加和通过我校组织的体育特长生测试。

第七条学校体育特长生招生人数控制在教育部和湖南省教育厅规定的额度内,具体招生计划由学校体育特长生招生工作组研究确定。

第四章 招生宣传与报名

第八条学校体育特长生招生工作组制定体育特长生招生简章,并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第九条招生就业处根据体育特长生招生简章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考生报名。报考我校体育特长生的考生需提交运动员等级证书、近三年的竞技秩序册、获奖证书、运动员所在学校领导签字盖章的有效证明材料等。

第十条学校体育特长生招生工作组根据体育特长生报考条件,对报名考生进行资格审查,并通知符合资格条件的考生在规定时间里参加学校组织的体育运动测试。

第五章 专业测试与评分

第十一条根据体育特长生招生计划情况,成立各项目测试工作小组。每组评委老师在2人以上,评委老师人选由学校体育特长生招生工作组临时确定,评委老师要求政治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

第十二条各项目测试工作小组制定测试工作方案(测试内容、评分标准等),报学校体育特长生招生工作组研究批准。

第十三条根据体育特长生测试工作方案,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考生进行体育运动测试。测试评分采用百分制。考生测试成绩为各评委老师打分的平均值。

第六章 工作要求与纪律

第十四条认真执行教育部和湖南省教育厅有关体育特长生招生政策与规定。

第十五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守招生秘密。

第十六条严格遵守“六不准”:

1.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

2.不准徇私舞弊。

3.不准弄虚作假。

4.不准协助、参与中介机构和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

5.不准索取和接受考生和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等。

6.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学校体育特长生招生在纪检监察人员的全程监察下进行。

第十八条体育特长生测试是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组成部分,对违反规定的人员,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学校体育特长生招生其它工作任务由招生就业处负责完成。

第二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体育特长生招生工作。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