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公正、公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1.在招生录取期间,招生录取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考生的任何信息。
2.参加省外艺术类专业组考出题的工作人员,在组考工作结束前不得泄露考题内容。
3.参加省外艺术类专业组考出题的教师,不得参加组考监考工作。
4.参加省外艺术类专业组考监考工作的教师,不得参加阅卷评分和登分工作。
5.参加省外艺术类专业阅卷评分和登分工作的人员,在分数公布前不得泄露考生考分情况。
6.参加湖南省美术专业统考工作的人员,在统考结束前不得泄露与考题有关的任何内容。
7.参加湖南省美术专业统考工作的人员,在考试前不得泄露各考场监考人员名单。
8. 参加体育特长生测试工作的人员,在公布考生测试成绩前,不得泄露被测试考生的成绩。
9.所有招生工作人员,均不得泄露考生的基本信息。
10.所有招生工作人员,均不得泄露令行禁止的招生工作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