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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文理学院招生工作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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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提高招生部门的办事透明度,树立学校良好的社会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各类别、各层次学生的招生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方针、政策、制度和规定。

第三条 招生工作要坚持“三公开一监督制度”,即:招生政策、原则、纪律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结果、名单公开;接受社会及教职员工的监督。

第四条 招生工作要严把质量关,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保护考生和考生家长的正当权益。

第五条 严格规范招生环节中的收费行为,严禁乱收费。

第六条 从事招生工作的人员要认证履行职责,切实做到“六不准”;即: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第七条 对违反招生纪律的有关人员,情节轻微的,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对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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